2014年8月底,安丘市民刘文昌、张瑞莉夫妇养殖的水貂出现咳嗽症状,到原诸城市毛皮动物疾病研究所进行治疗,经过解剖后诊断为肺炎,该所工作人员推荐了该所自行配制的“重症康”和被告河南省漯河一家公司生产的药物“肝肾舒”进行治疗。刘文昌、张瑞莉夫妇按照指导给水貂服药后,水貂开始陆续死亡千余只,造成经济损失30多万元。
长时间索赔无果后,投诉无门的张瑞莉来到潍坊市消费者协会反映情况、寻求帮助。
在潍坊市消费者协会的帮助下,刘文昌、张瑞莉一家从安丘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两位援助律师对此案进行调查取证,并于2016年7月12日向安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诸城市毛皮动物疾病研究所及两名责任人和“肝肾舒”药品生产企业等各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水貂死亡是否因“肝肾舒”及三无产品“重症康”所致,是较大的争议焦点。但因无法鉴定而使审理停滞。2017年5月18日,安丘市人民法院正式委托潍坊市兽医协会,对“重症康”和“肝肾舒”与刘文昌、张瑞莉夫妇水貂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
“水貂等特种动物的医疗事故鉴定没有借鉴的前例,对于涉案药品的检验,仍然需要寻找第三方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科学化验鉴定。我们先后联系了5家机构,直到较后联系到北京一家机构,以潍坊市兽医协会的名义进行委托,才得以顺利鉴定。”潍坊市兽医协会会长王金山说。至此,历经半年的委托鉴定顺利完成,2017年11月10日潍坊市兽医协会作出了鉴定结论书,也被法院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鉴定结论显示:经委托北京中科光析化工技术研究所对涉案“重症康”进行检测,结果为该药品内100克头孢哌酮钠含量为18.03克,为严重超量能致水貂死亡。另外,农业部第2002号公告规定的“肝肾舒”说明书中,明文主治用法系用于马、牛、羊等,但本案“肝肾舒”标签中注明用于水貂,该标注超出了农业部2002号公告之规定,且处方成分中有“大黄”,与“重症康”同时饲喂产生配伍禁忌,与此批水貂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同时,鉴定结果还表明,按照2014年9月5日至2015年1月2日前的市场价格计算,水貂大批死亡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39076元。
较终,安丘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诸城市毛皮动物疾病研究所及两名责任人连带赔偿原告刘文昌因水貂死亡造成的损失245000元;被告“肝肾舒”生产企业赔偿原告刘文昌因水貂死亡造成的损失105000元。而经潍坊市兽医协会鉴定,原告损失共计439076元,庭审中原告坚持主张350000元,其差额可作为原告对其自身过错承担责任的部分。
齐鲁晚报原文:http://epaper.qlwb.com.cn/qlwb/content/20180328/ArticelK03002FM.htm
潍坊晚报:http://www.wfnews.com.cn/index/2018-03/28/content_198255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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